經集部

佛說法律三昧經

·吳 支謙譯|★★★☆☆中级
《佛说法律三昧经》由三国吴国译经家支谦翻译,收录于《经集部》。本经以佛陀在摩竭提国法会为背景,开示菩萨修学“法律三昧”的核心要义——即通过和顺调心、深入经藏,避免因轻慢、放恣而堕入歧途。经中重点阐述学道者易犯的“十二自烧”过失,如未遇明师而自高、毁谤深法、嫉贤贪利等,警示修行人须以谦敬之心依止善知识,远离我执与虚妄,方能护持正法、免堕恶道。此经对治修行常见弊病,强调知行合一与师承重要性,适合初发心菩萨检视自身道业。

原文

AI 翻译

佛說法律三昧經吳月支國居士支謙奉 詔譯聞如是:一時佛遊於摩竭提國,與大比丘眾俱,及諸菩薩、四部弟子、天人、龍神一切大會。佛告眾會:「有法律三昧,菩薩學者當以和順調其情性,深入微妙,不得輕慢。所以者何?未深入者,不識三學功德厚薄,或以放恣,失其本意。當知是輩有十二事,自墮大罪,終不可悔。何謂十二?有人學道,不得明師,見聞未廣而自貢高,欲求名字,謗菩薩法,以為不要,妄造譁說言我師說,既已自墮復墮他人。此如獼猴毒羹之喻,但欲害彼,不知還自殺。是一自燒。「有人學菩薩法藏,得聞深經,未曾問師,不知義趣,自用隨意,及以輕慢成就菩薩。是二自燒。「有人已學深經,中道更墮弟子學者,毀笑大道以為迂遠。是三自燒。「有人學不深入,但欲依道全保其命,不解道理,專行謗訕深經大法。是四自燒。「有人雖學,無有至意,但欲容身,虛飾自可,得經好語,與非其人,令到見者諂意,啤呲以為不然,聚踧偽骸,造謗長短,欲望其譽。是為五自燒。「有人頑闇,嫉妬賢能,常懷毒心向講法者,不惟道德,但貪利養。是六自燒。「有始入學,從明師得決,不念恩德,反有人工言:『我自知』,既不自解,亦不肯復從師問經,此無反復,罪不輕矣。是七自燒。

佛陀宣说法律三昧经,由月支国居士支谦奉诏翻译。我是这样听说的:那时佛陀游化在摩竭提国,与大比丘众一同,还有诸位菩萨、四部弟子、天人、龙神等一切大众集会。佛陀告诉与会大众:“有一种法律三昧,菩萨修学者应当以和顺调伏自己的性情,深入微妙法义,不可轻慢。为什么呢?未能深入的人,不能识别戒定慧三学的功德深浅,或者因为放纵恣意,失去修行的本意。应当知道这类人有十二种情况,自己堕入大罪,终究无法悔改。是哪十二种呢?有人学道,没有遇到明师,见闻尚未广博却自高自大,贪求名声,诽谤菩萨法,认为不重要,胡乱编造喧哗的言论说是我师父说的,既已自己堕落又使他人堕落。这就像猕猴毒汤的比喻,只想害别人,却不知反过来害了自己。这是第一种自焚。有人学习菩萨法藏,得以听闻深奥经典,却未曾请教老师,不知义理旨趣,自以为是随意理解,并且轻慢已成就的菩萨。这是第二种自焚。有人已经学习深奥经典,中途却退堕到声闻学者的境界,毁谤讥笑大乘道法以为迂阔遥远。这是第三种自焚。有人学习不深入,只想依靠修道保全性命,不理解道理,专门进行诽谤讥讽深经大法。这是第四种自焚。有人虽然学习,却没有至诚心意,只想苟且容身,虚伪装饰自以为是,得到经典中的好语句,就传给不适当的人,使见到的人产生谄媚之意,嗤之以鼻认为不对,聚集虚伪的骸骨,制造诽谤长短,希望得到赞誉。这是第五种自焚。有人愚顽暗钝,嫉妒贤能,常怀毒心对待讲法的人,不思维道德,只贪图利养。这是第六种自焚。有人刚开始学习,从明师那里得到诀窍,不念恩德,反而有别人巧言说:‘我自己知道’,既不能自己理解,也不肯再向老师请教经典,这种没有反复思惟的罪过不轻啊。这是第七种自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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