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部

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

劉宋·宋 求那跋摩譯|★★★★高级
本经是佛陀应净饭王之请,专为在家居士(优婆塞)开示五戒持犯细则的律典。经中系统阐释杀、盗、淫、妄、酒五戒的戒相,细致区分‘可悔’(通过忏悔可清净)与‘不可悔’(根本重罪)的界限,并以杀戒为例,详述自作、教人、遣使等犯罪方式与心念条件的判定。其内容体现了佛陀对在家弟子修行生活的慈悲护念,旨在令居士明辨戒律开遮持犯,防非止恶,奠定解脱基础。此经对理解佛教伦理实践、居士修身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

原文

AI 翻译

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一卷宋元嘉年求那跋摩譯聞如是:一時佛在迦維羅衛國。爾時淨飯王來詣佛所,頭面禮足,合掌恭敬,而白佛言:「欲所請求,以自濟度。唯願世尊哀酬我志!」佛言:「可得之願,隨王所求!」王白佛言:「世尊已為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彌、沙彌尼制戒輕重,唯願如來亦為我等優婆塞分別五戒可悔、不可悔者,令識戒相,使無疑惑!」佛言:「善哉,善哉,憍曇!我本心念,久欲與優婆塞分別五戒。若有善男子受持不犯者,以是因緣當成佛道。若有犯而不悔,常在三塗故。」爾時佛為淨飯王種種說已,王聞法竟,前禮佛足,遶佛而去。佛以是因緣告諸比丘:「我今欲為諸優婆塞說犯戒輕重可悔、不可悔者!」諸比丘僉曰:「唯然,願樂欲聞!」佛告諸比丘:「犯殺有三種奪人命:一者,自作;二者,教人;三者,遣使。自作者,自身作奪他命;教人者,教語他人言:『捉是人,繫縛奪命。』遣使者,語他人言:『汝識某甲不?汝捉是人,繫縛奪命。』是使隨語奪彼命時,優婆塞犯不可悔罪。「復有三種奪人命:一者,用內色;二者,用非內色;三者,用內非內色。內色者,優婆塞用手打他,若用足及餘身分,作如是念:『令彼因死!』彼因死者,是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後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;若不即死,後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用不內色者,若人以木、瓦、石、刀矟、弓箭、白鑞、叚鉛、錫叚,遙擲彼人,作是念:『令彼因死!』彼因死者,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後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;若不即死,後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用內非內色者,若以手捉木、瓦、石、刀矟、弓箭、白鑞叚、鉛錫叚、木叚打他,作如是念:『令彼因死!』彼因死者,是罪不可悔;若不即死,後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;若不即死,後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「復有不以內色,不以非內色,亦不以內非內色,為殺人故合諸毒藥,若著眼、耳、鼻身上瘡中,若著諸食中、若被褥中、車輿中,作如是念:『令彼因死!』彼因死者,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後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後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「復有作無烟火坑殺他、核殺、弶殺,作穽殺、觸殺、毘陀羅殺、墮胎殺、按腹殺,推著火中、水中,推著坑中殺,若遣令去就道中死,乃至胎中初受二根——身根、命根——於中起方便殺,無烟火坑殺者。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,於中先作無烟火坑,以沙土覆上,若口說:『以是人從此道來,故我作此坑。』若是人因是死者,是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後因是死,犯不可悔罪;若不即死,後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為人作無烟火坑,人死者不可悔;非人死者,是中罪可悔;畜生死者,下罪可悔。為非人作坑,非人死者,是中罪可悔;人死,是下罪可悔;畜生死者,犯下可悔罪。

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一卷,刘宋元嘉年间求那跋摩翻译。我是这样听说的:那时佛在迦维罗卫国。当时净饭王来到佛的住处,以头顶礼佛足,合掌恭敬地对佛说:“我有一个请求,是为了帮助自己修行解脱。恳请世尊慈悲满足我的心愿!”佛说:“只要是合理的愿望,就随大王所求吧!”王对佛说:“世尊已经为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弥、沙弥尼制定了轻重戒律,但愿如来也能为我们这些优婆塞分别说明五戒中哪些是可以忏悔的、哪些是不可忏悔的,让我们认识戒律的具体表现,不再疑惑!”佛说:“很好,很好,憍昙!我心中早有此念,早就想为优婆塞分别解说五戒。如果有善男子受持五戒而不违犯,凭借这个因缘将来必能成就佛道。如果违犯了而不忏悔,就会长久堕落在三恶道中。”当时佛为净饭王作了种种开示后,王听完法义,上前顶礼佛足,绕佛三匝后离去。佛因为这个因缘告诉众比丘:“我现在要为诸位优婆塞说明犯戒的轻重以及哪些可以忏悔、哪些不可忏悔!”众比丘齐声说:“是的,我们很乐意听闻!”佛告诉众比丘:“犯杀戒有三种夺取人命的情况:第一是自己动手;第二是教唆他人;第三是派遣他人。自己动手,就是亲身去夺取他人性命;教唆他人,就是教唆别人说:‘捉住这个人,捆绑起来杀掉。’派遣他人,就是告诉别人说:‘你认识某甲吗?你去捉住这个人,捆绑起来杀掉。’这个被派遣的人依照吩咐夺取对方性命时,优婆塞就犯了不可忏悔的罪。还有三种夺取人命的方式:第一是用身体的一部分;第二是用身体以外的物体;第三是兼用身体和物体。用身体部分,是指优婆塞用手打人,或者用脚以及身体其他部位,心里这样想:‘让他因此而死!’对方如果因此死亡,就犯了不可忏悔的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因为这次伤害而死,也犯不可忏悔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也不是因此而死,这是中等程度的罪,可以忏悔。用身体以外的物体,是指如果有人用木头、瓦片、石头、刀矛、弓箭、白镴、铅块、锡块等,从远处投掷对方,心里这样想:‘让他因此而死!’对方如果因此死亡,就犯了不可忏悔的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因为这次伤害而死,也犯不可忏悔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也不是因此而死,这是中等程度的罪,可以忏悔。兼用身体和物体,是指如果用手拿着木头、瓦片、石头、刀矛、弓箭、白镴块、铅锡块、木块等打人,心里这样想:‘让他因此而死!’对方如果因此死亡,就犯了不可忏悔的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因为这次伤害而死,也犯不可忏悔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也不是因此而死,这是中等程度的罪,可以忏悔。还有不用身体部分,也不用身体以外的物体,也不兼用两者,而是为了杀人而调制各种毒药,或者涂在眼睛、耳朵、鼻子或身上的疮口里,或者放在食物中、被褥里、车轿中,心里这样想:‘让他因此而死!’对方如果因此死亡,就犯了不可忏悔的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因为这次伤害而死,也犯不可忏悔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也不是因此而死,这是中等程度的罪,可以忏悔。还有制造无烟火坑杀人、用核杀、用弶杀,设陷阱杀、触杀、用毗陀罗咒杀、堕胎杀、按腹杀,推入火中或水中,推入坑中杀害,或者遣使对方走上必死的道路,甚至在胎儿刚刚形成身根和命根时,就设法杀害,这些都属于无烟火坑杀之类。如果优婆塞知道某人会从这条路过来,事先在路上挖了无烟火坑,用沙土掩盖好,并且口里说:‘因为这个人会从这条路来,所以我挖了这个坑。’如果这个人因此死亡,就犯了不可忏悔的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因为这次伤害而死,犯不可忏悔罪;如果没有立刻死亡,后来也不是因此而死,这是中等程度的罪,可以忏悔。为人挖无烟火坑,导致人死亡,不可忏悔;导致非人死亡,是中罪可忏悔;导致畜生死亡,是下罪可忏悔。为非人挖坑,导致非人死亡,是中罪可忏悔;导致人死亡,是下罪可忏悔;导致畜生死亡,犯下可忏悔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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